補充: Mc8|4/<Z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法令 EY~b,MIL4
第七十七條: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置放架,其使用應依左列規定: lKVy{X3]*
(一)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應固定妥適。如裝置於車輛後側,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;如裝置於車頂,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。 JA]TO(x
(二)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mM`zA%=
第三十八條:車輛尺度、軸重、總重、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左列規定: )q.Z}_,)@
全寬: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.五公尺,機器腳踏車不得超過一.三公尺。但後輪胎外緣與車 |X}H&wBWo
身內緣之距離,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,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。 6snDv4
全高: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.五倍,其最高不得超過二.五公尺。 oAnNd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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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 R,Gr{"H
1. 乘載腳踏車於道路行駛,請務必檢視各部之扣件是否牢固後再上路。